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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金山区民政局 浏览:1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6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健全喀什地区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喀什地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喀什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民政局喀什地区财政局


2025年9月28日


喀什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健全喀什地区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保障机制,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动移风易俗。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新民规〔2025〕4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惠民殡葬惠及对象


(一)户籍在喀什地区且死亡后在本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在喀什地区区域内死亡后在本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由喀什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无名尸体;


(四)由喀什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


(五)户籍在喀什地区且死亡后在喀什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其他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人员。


已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纳入惠民殡葬服务范围(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除外)。


二、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


(二)遗体存放(含冷藏,不超过三天);


(三)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


(四)骨灰寄存(不超过一年);


(五)遗体清洗;


(六)墓穴挖坑(经加固过的墓坑、墓位整体出售情况除外)。


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按照《关于加强我区殡葬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5〕363号)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1)。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惠民殡葬政策规定的,费用结算按实际发生额直接予以免除;实际发生额高于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超出部分由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承担;选择惠民殡葬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支付。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逝者直系亲属(或经办人)填写《喀什地区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具体详见附件2)。


1.申请办理惠民殡葬项目时,应向殡葬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逝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3)社保部门配合民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供逝者未参保证明;


(4)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未享受丧葬补助的证明;


(5)逝者为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需提供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管理机构出具的捐献证明;


(6)地区内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7)无名尸体,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经办人通过提供上述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手续齐全的,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经办人补充材料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相关政策。⠼/span>


3.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逝世后,在喀什地区区域内接受服务的自费情形。


(1)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由家属自行承担;


(2)选择惠民殡葬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中超出减免金额部分的费用由家属支付;


(3)在民政部门明确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殡葬服务中心(点)外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贴。


四、经费承担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殡葬服务机构单位性质、收支状况等因素,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惠民殡葬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惠民殡葬经费拨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实际减免情况据实结算。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策公示。各县市要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服务机构公示栏等渠道,主动公开减免对象、项目、标准、申请流程及监督电话,提高政策透明度与社会知晓度;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移风易俗、丧事文明简办的新风尚。


(二)加强资金管理。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惠民殡葬资金管理制度。殡葬服务机构定期报送减免数据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隐瞒、伪造、骗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及时追回相关费用并上缴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档案管理。各县市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未经逝者直系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涉及隐私的档案资料内容。


六、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组织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检查惠民殡葬政策落实,负责服务对象身份认定协调,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财政部门负责惠民殡葬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与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逝者身份核验、死亡证明出具、优抚对象认定等信息共享与核查工作。


七、其他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会同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新民发〔2012〕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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